
第一条 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质,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为华中科技大学。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武汉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为湖北武汉硚口区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双一流”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国教育部。
第四条 凡具备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属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需要,体质健康测试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需要时,准予毕业,学校颁发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与条件的毕业生,授与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研究生阶段的学位授与依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要紧事情。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与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策略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依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拓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置录取中的问题;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进步需要、高等教育改革进步实质、学校进步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城乡及地区协调进步等原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进一步优化招生来源计划结构。结合学校进步规划和策略布局,综合考虑各省份高考考试报名状况、生源水平及地区布局等原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种类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种类有:普通高考考试招生(含统考录取、艺术类、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中国大陆新疆高中班和中国大陆西藏高中班);外语类保送生招生;保送录取运动员招生;运动练习专业招生;华侨及港、澳、台区域招生。
第十二条 考试报名学校的所有考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运动练习专业学生,华侨及港、澳、台区域考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区域考生须参加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澳门区域学生也可参加澳门“四校联考”,台湾区域学生也可参加台湾区域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香港区域学生也可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三条 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考核或审核。考核或审核安排以有关招生种类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考试报名艺术类的考生须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的需要参加有关专业测试;考试报名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考试报名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根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拓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状况确定调档比率。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一般低于105%;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一般低于120%。特殊种类招生调档名单根据我校有关特殊种类招生简章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 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状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含寻求志愿)考试报名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状况下,学校参加寻求志愿。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的一项分值,且不能超越20分。对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同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对于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认同其打折分值;考生高考考试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根据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推行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所报专业的选考科目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情况需要实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依据专业培养的实质需要,有以下状况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可以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医学检验技术、中西医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法医学、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商品设计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可以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化学、应用化学、环境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基础医学、药学、临床药学专业;
3.不可以准确辨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可以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含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管理软件(医学信息)专业;
4.*眼或矫正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可以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看待,无男女孩比率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只招收英语、日语、德语、法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平时教学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考试成绩(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考试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无同分排位的省份,非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根据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根据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非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均没办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成绩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科类同一院校代码下所有专业(含医科)计划范围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置。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均没办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按成绩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置。
第二十三条 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考试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需要,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有关需要和我校有关特殊种类招生简章实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民族班(含新疆协作计划)、中国大陆新疆高中班和中国大陆西藏高中班学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环境设计、商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学年;音乐表演专业10350元/学年;舞蹈表演专业10350元/学年;运动练习专业10350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学年,第3~4学年16000元/学年;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8000元/学年;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5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学年不等,不同专业怎么收费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120~1440元/学年不等。怎么收费以湖北有关部门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取消入学资格;情节紧急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提前批等特殊专业的转专业政策,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节》及有关公告实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s://zsb.hust.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
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联系方法:
咨询电话:027-87542228、87559946
传 真:027-87557014
咨询邮件:zs@hust.edu.cn
公众号:hustzsb
纪检监察电话:027-87543616、87559937
地址:湖北武汉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成本。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二五年